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来源:www.agu.cn作者:发布时间:2008-06-06

注:该规定由国务院于1995年12月颁布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已经由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及交易,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但是,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包括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公司增加资本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总额应当控制在国家确定的总规模之内。

  第三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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