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证监会网站作者:发布时间:2008-06-06
证监发行字[2007] 302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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